医院该为手术并发症担责吗

案例回放1:

某男,77岁,因食管癌(二期)医院住院,医院推荐治疗方案为开胸手术治疗,未告知替代治疗方案,未告知诊疗常规及指南所优先推荐的诊疗方案。术后患者发生双侧喉返神经损伤,后因误吸-坠积性肺炎-重症感染-死亡。

患者死亡后,医院提出异议,医院主刀医师认为是由于患者癌症局部浸润粘连、手术分离困难导致损伤喉返神经,手术医师操作规范,且术前也告知了可能会发生该并发症,患方已签字认可,应当属于“由于患者病情异常或体质特殊而发生的难以避免、难以防范的并发症”,医院不应当承担法律责任。

随后本案进行了司法鉴定,患方鉴定陈述明确指出:在知情告知过程中,医师给患者推荐了开胸手术的治疗方案,没有告知其它替代治疗方案(放射治疗、化疗、中西医结合综合治疗等),更没有告知各种方案的优缺点,且推荐的治疗方案是不是“指南”、“常规”所优先推荐的“放射治疗+综合支持治疗”。因此,根据《侵权责任法》第五十五条的规定,依法应当承担责任。 ,司法鉴定专家及法官均采纳了患方的意见,医院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。

案例回放2:

某男,46岁,因“急性阑尾炎”入院,当晚给予施行腹腔镜下阑尾切除术,术中寻找阑尾困难,历时约1小时找到阑尾,发现阑尾根部肿胀明显且有坏疽,在切除阑尾过程中发现较大粪石跌落,随后进行腹腔镜下“碎石取出”,碎石过程中发生小动脉出血,给予镜下止血,因止血困难于手术进程2.5小时后中转开腹手术,术后患者持续高热,反复使用高级别抗菌药物无效,十天后进行第二次剖腹探查术,发现阑尾残端附近大量积脓,给予清理手术后,患者逐步痊愈。

基于该案例, 次手术医师认为阑尾炎手术后发生局部脓肿是手术并发症,也是基于患者阑尾根部严重肿胀及坏疽难以避免的并发症,且手术适应症明确、无手术禁忌症,术前对该并发症也进行了明确的告知。医院不应当承担法律责任。

医疗鉴定结论认为医方存在如下问题:①手术操作不当-不能在腹腔镜下对较大粪石进行碎石,在阑尾寻找困难、发现粪石、发现出血等情况下,至少这三个节点都应当中转开腹手术;②术后处理及二次手术时机选择不当。

根据该鉴定意见,适用《侵权责任法》第五十四条、第五十七条、第五十八条(一)的规定,医院并不能免责。

综上所述,并发症要不要承担责任,要具体案例具体分析如下六种情形:

一、是否遵守诊疗常规?即患者有无手术适应症?有无手术与禁忌症?

如患者只是有相对手术适应症(即手术可做/可不做),且有相对禁忌症,除非病人在充分知情并了解替代治疗方案优缺点的情况下,仍然坚决要求手术,若其发生手术并发症,医院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。

二、是否遵守手术操作规范?

如果手术并发症不是基于患者病情异常或体质特殊引起,而且可以推断存在手术操作欠规范、手术操作欠细致的情形,医院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。

三、推荐的手术方案是否为“指南”、“常规”所优先推荐?

即在知情告知过程中,医务人员在给患者推荐治疗方案时,是否充分告知了其它替代治疗方案及其优缺点,推荐的治疗方案是不是“指南”、“常规”所优先推荐,如果前二者均是否定的回答,患者发生并发症的,医院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。

四、是否依法履行告知义务:患方对手术方案的选择,是不是在充分知情的基础上行使的?

五、并发症发生后,是否进行了及时,并且符合诊疗规范的救治、处理?

即使是难以避免、难以防范的并发症,或者是由于患者病情异常、体质特殊引起的并发症,如果并发症发生后,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没有做到及时、规范地给予相应的救治,导致患者损害后果的延续或扩大,医院就需要为此并发症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。

六、是患者体质特殊或病情异常导致的并发症吗?

如果是由于患者体质特殊或病情异常导致的并发症,医院及时采取了规范的诊疗,医院不需要承担法律责任。

七、是目前医疗水平(医院)难以防范、难以避免的并发症吗?

如果患者并发症的发生是基于“目前的医疗水平”所限而难以防范难以避免的,医院不承担承担法律责任;反之,如果患者并发症的发生是由于手术操作不规范,或者由于操作不够细致(粗糙、粗暴)所致,医院就需要承担相应措施的法律责任。

作者单位:医院-浙江新台州律师事务所

来源:华医网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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